我父亲于2008/10/28日在武汉市第四医院(即普爱医院)因痔疮做手术,医院要我们购买一套价值1500¥的手术设备用于手术,但术后医生要我们先将这笔费用支付,并且开据的收据单子不是医院的,而是武汉富江裕森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章子,而且该收据上只说明我们向该医疗器材公司购买了产品,没有说明和医院有任何关系,另外该收据上有错别字而且金额数不是繁体写的。应我父亲要求该公司的推销人员才在后面加上“普爱手术用”。我的问题如下:
1.医院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法行为?
2.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上述收据单子能否证明和普爱医院有关系,并使其负责任?
3.如果上述收据单子不能证明和普爱医院有关系,我们还需要什么样的单子证据?
4.出现医疗问题我们应该先找哪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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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若出现医疗纠纷,当然应找医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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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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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了两位律师的回答,我想知道一般医疗纠纷的法律流程是怎样走的?
2.另外就是医院不愿意将本次手术用到的这个器材打到医院的出院账单上,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打上去(这个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医院一定要在帐单上注明所有的器材和药品的费用和使用情况,即使是患者自费购买的)?
3.另外这个科室在该院的费用系统上查不到帐,他们这样做是否违反了某条规定?如果是,我想知道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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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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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家属能做的,最好是复印并封存相关病历。涉及医疗纠纷的事情,相关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作为非法律专业人的话,说了,你不一定能做好。
我建议你先封存、复印病历。
然后找当地律师帮你们维权。
这个过程可能是漫长和艰难的,要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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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