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于五年前出版了一本书,当时与某甲出版社签了一年的合同,第二年这本书因内容好而获得省里某部门给予两万元的出版资助,并将资助款直接拨付某甲出版社,要求作者在修改书稿后再去某甲出版社再版。某甲出版社在再版时,以此次再版是上级单位资助出版为由,告知作者没有必要再签订出版合同,作者也不知其中有何不妥,便默认了。后来作者与某甲出版社在销售等问题上发生了分歧,致使作者在再版后又另找其他出版社出版。但是某甲出版社表示异议,认为此书再版时没有限制某甲出版社对此书拥有版权的期限,因此不允许作者把此书在其他出版社出版。请问:这里出版社的理由是否成立,作者的行为有不对此处吗?不对在何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