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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2008年9月25日签定的共同代理***品牌(合伙协议)终止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协议)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投入款项等因素,将乙方投资份额折价人民币为100万元,退还给乙方。 三。甲方将上述款项3年内给付乙方。 四。甲方同时承诺,在3年经营期间,每年将其经营之***品牌经营利润之15%作为回报支付给乙方,如甲方运营亏损或发生任何纠纷于乙方无不需承担。乙方有权查阅其经营财务状况,无权经营管理。 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上述实体的债务,担保行为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之约定,即如有违约乙方则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其全部义务。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债权债务
2009-03-27 2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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