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城乡一体化,政府分给我家宅基地,老公想把我和女儿的宅基地转让给别人,我担心怕以后女儿读书需要用钱,也怕老公乱花钱。我提出写一份夫妻协议,大致内容如下:关于宅基地转让的家庭约定
协议甲方:
协议乙方:
关于将***和女儿***的政府安置宅基地合计***平米转让一事夫妻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宅基地以****元/平方米的价格转让。
2.转让所得现金分成三份,一份人民币大写-------元整以甲乙方联名帐户的方式存定期,做为女儿读大学的备用金,任何情况都不得动用。
其余平均分成两份,分别由甲乙方自由管理、存取、投资。
。。。。。。
我的问题是:1.这个约定用不用公证?不公证对夫妻双方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离婚,夫妻另一方的宅基地算不算共同财产?给女儿留的钱可以随女儿的归属转移吗?
3.能证明转让的是我和女儿的宅基地吗?
4.我最好该怎么做?
谢谢律师给我一个详细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