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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离休干部,1984年根据国家政策,异地安置,由部队出资建房给其使用【部队和当地政府所签订的购地合同中明确规定给其(单独注有其名字)做家属院使用】,1986年去世,未写遗书及对其房屋进行分割。。。其妻1995年去世,生前未对其夫的房屋进行分割,死后也未立遗书。。。请问其财产时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2008年其女儿要求分割房屋过了时效吗?谢谢。。。

继承
2009-04-07 18: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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