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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入住沈阳郦都花园一期,物业费在入住的时候按每平米0.5元交了一年,2006年10月再交物业费时被告知要按0.8元交,园区内很多业主都没有交. 2007年9月,我们园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8年3月,原物业公司私自撤离园区.现在原物业公司向我提出了诉讼,要求按0.8元每平米交纳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2300多元.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物业公司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吗?(我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向我们进行催缴过陈欠物业费)

民事相关
2009-03-27 1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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