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中,我在银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08年1月底交付。一直到09年1月5号左右,房产公司才在当地报纸公告说该小区商品房可以交付了,可是实际上却并未电话联系我。因为我人是在上海工作的,没办法去看当地的报纸。09年3约27号早晨9点40左右该司工作人员才电话通知我可以领取钥匙,我问她他们这种行为是违约,她说他们在当地报纸公告过的。
请问专家,房产公司这种行为是否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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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双方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无特别的约定,开发商的行为应认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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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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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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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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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留了联系方式,对方不联系,你可主张其违约,实际上开发商已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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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约定,一般可认定开发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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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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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也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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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