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业主,2007年11月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是2008年7月30日前交房,3月13日开发商发通知书通知交房(交房通知书上写明3月10日),后经业主验房,房子根本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交房标准无围墙和无任何绿化,也没有国家强制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由你们应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表》和其它证件,由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我们拒绝收房。而且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一天赔付违约金,开发商也没有明确表示赔款,后经多次协商开发商说长沙县建设局3月18日出台一个文件说2008年是多灾多难的一年,冰灾除去25天,奥运会除去30天,地震除去30天,开发商说这种不可抗力的因素一共除去85天,合同注明不可抗力因素因书面通知业主,但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过.请问一下长沙县建设局这种在09年3月18日出据的文件可以帮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