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化名)是一名信用社员工,1998年因受信用社主任刘大(化名)指使,办了11笔违规贷款,其中有4笔是刘大之女婿用的(是借用他人之名,其女婿办的,其女婿分别在所借名处盖有手印.)有7笔是别一个用的,已是借名贷款,已是用款人一个人到信用社来办的,信用社的经办人是王二,1999年因信用社主任刘大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联社对该信用社进行查帐,对所有贷款进行了核对,2001年社主任刘大被开除,当时所在信用社员工都因种种原因,不同程度被处分,王二被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文件上并有"刘的冒名贷款、顶名贷款......以上违规有刘单独作案,有他指挥作案"对王的处分说他充当了刘大案件的马前卒......问题是事隔8年后的2009年3月23日上级联社停了王的工作,叫其收以上违规贷款,请问同一件事8年前已作处理,现在又处理合法律有关程序吗?王二是否可主张权利要求上级联社恢复其原工作吗?
-
已经过了时效,可以要求恢复工作。
-
请众多高师参与解答!谢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