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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对某企业领导审查时,对我爱人为主联系的为其企业代写安置文书、材料的劳务所得要求我们全部退回,理由是我是公务员参与了为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请教老师:替自己的爱人、一个失业人员代笔挣劳务费犯法吗?办案人员坚持把劳务费之事强加在我头上有道理吗?(由于有来回跑腿的事,我们也邀请了一位朋友参与,并且是这个朋友拿自己的身份证明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我仅仅是执笔而已)检察机关为此有理由建议我单位扣我的工资吗?这样做有依据吗?

其它综合
2008-12-02 15: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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