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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生产电器的公司,去年开始公司说通过申请后,实行综合工时计算,是一个月为周期的.而今年,公司说要一个季为周期.而且,在一个季的周期内,公司不能提供法定工作时的工作量的话,(三个月的法定工作时是62.5天}那我们就不能拿到基本工资,就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资也不拿不到.例:一月份工作31天,二月份工作25天,第三个月没有工作,那就是第一月可以拿到基本工资,第二个月要扣除5.5天的基本工资,第三个月就有没有工资可拿了.请问公司这样的计算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09-03-26 17:26: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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