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7年5月到被申请人设在某广场的专柜从事销售,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8年2月1日本人担任店长。08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09年1月6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本人,将其从某店调至被申请人设在的另一店,随后,申请未在其店上班,也未到另一店报到。本人一月份工资**元,但本人一直未去领取。09年2月,被申请人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至流动人员专户。以上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09年1月工资单、店长责任书、调店公函、考勤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人07年5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已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只是在08年5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本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请求和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09年1月6日,被申请人通知本人,将其从一店调至另一店,但随后,本人未在其店上班,也未到另一店报到。09年2月,被申请人以本人自动离职为由,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至流动人员专户。本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将其辞退,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本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举证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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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好!本律师代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类似你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的法律意见:
第一,2008年5月原劳动合同期满后,除非单位证明是你自己拒签合同的才可以不付双倍。否则双倍工资应当支持,我们明确建议上诉!
第二,你应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关键是审查:单位是否存在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拖欠劳动报酬、拖欠社保、规章制度违法并侵权这样几中情形,希望你提供有关规章制度和详细案情供我们分析,如果有,即便推定是你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也要补偿!你试图正面证明是单位辞退你,显属牵强,仲裁庭驳回的请求没有错误!
第三,基于第二点意见,代通金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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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律师帮你,如需要请与我联系。欢迎来电或来我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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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