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民办学校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合同才到期,现在我因不满学校的管理制度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学校告知,递交辞职报告一月后才能把社会保险交给我,并且这一月没有工资,我想问:这样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权?请帮忙指点迷津!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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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一款规定:以第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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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您的权益的,您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经济补偿金,您递交辞职报告后仍然在单位工作的,工作期间(一个月)可以要求单位发放工资。您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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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您的权益的,您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经济补偿金,您递交辞职报告后仍然在单位工作的,工作期间(一个月)可以要求单位发放工资。您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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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