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十条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我公司为原国有企业的改制分离企业,企业资产由员工从母体企业分离出来时所带的国有资产与员工自筹的资金组成.公司的现状为全体出资人组建一个持会会再由持有会以法人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以这种情况不知第十条是否适用我公司.
并且还想知道我公司的具体属什么性质的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