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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是一年从2008/05/05起到2010/05/05 2.公司在2009/03/23提出到2009/03底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额外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想问的是 1.如果我不想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吗?我希望在公司工作。 2.如果我不想离开,公司要是减我的薪水,法律上可以吗? 另注:本人在公司无任何违规,仅是公司见现在业务量有所减少而出现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我就是不愿意离开,法律上支持吗?

劳动纠纷
2009-03-24 17:57: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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