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婚前已购买一套住房。婚后,于2008年2月26日本人以老婆个人名义购买另一套住房并签定合同,开发商说可以按照第一套房的标准交纳契税(1.5%)。但09年3月,开发商要求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要将购房者的名字改为夫妻双方并按照3%缴纳契税,否则办不到产权证。我查询了合同补充协议,其中标明“合同一经约定,内容不得任意变更,乙方不得提出退房、换房及更名。”及"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房屋产权证,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办证所发生的税费,乙方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办理房屋分户产权证需缴纳的税费6952元预付给甲方"
请问:1.开发商要求更名是否合理 2.合同中标明了要交的税费是6952元(按购房款的1.5%算的), 开发商是否有理由再要求我们增加契税费用 3.签定合同时间是在新物权法颁布后,开发商有无过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