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借款日期)朋友从我这里借走10万元钱,借据是这样写的: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款系: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月20日付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 借款人:XXX
2007年一年,他每月按时付给我利息,到了2008年,他说钱在继续用一年,也每月付2000利息,借据没有重签,沿用原来的借据,可是从了2008年3月份开始,他拖欠利息,并在十一假期间,和他妻子失踪,传言他借款几百万,无法偿还,跑路去了。
我该怎么办,是先报案,还是先起诉,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我的行为属于放高利贷吗,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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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
2,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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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