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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0年1月11日在西湖区十字街房管所租了一间公房,面积10.6m2.. 位于;西湖区十字街762号.二楼第三间.( 此房据房地产局案栽;西湖区十字街760号一764号(老门牌;欧家井23号—25号.共二层.第一层是私房经租房.第二层是此房经租后.房管所在此屋上加建的一层). 1986年.落实私房政策时.房管所逼我与第一层的私房业主签钉(私房续租合同)! 1991年建南昌大桥时.十字街762号房屋被拆迁。! 1993年分房时.我的房东只得到了第一层经租的85m2房产权.我住的第二层无私房业主! 而房管所列我为(私房腾退户)分房. 我有公房租用证和拆迁证.按理我是(公房拆迁户).(公房拆迁户)分房有政策性津贴.(私房腾退户)分房没有津贴.还须220元/m2买公房租有证 由于十字街房管所的错误操作.造成我家.有户无室.飘泊近20年.精神上的创伤和经济上的损失达十万余元. 为此;我要求; (一) 纠正(私房腾退户)的错误操作 (二) 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知识产权
2009-03-23 1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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