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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老大100*3=300元,汽油费405元,过桥过路费(80+20)*2=200元,误工费1533。33/21。75*3=211。5*2=423元,合计1328元,老三住宿费300元,汽油费685元,过桥过路费386元,误工费423元。合计1794元。老二住宿费300元,误工费423元合计723元,受害人的妻妹***和及其丈夫两人住宿费300元,交通费(80+10+179)*2+(26+1160)*2=2910元,合计3210元,受害人之妹住宿费300元,交通费266*2=532元,合计862元。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1533。33*6=9199。98元抢救费638。53元,死亡赔偿金935。17*12*(20—7)=145886。52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参照有关精神酌定为20000元,误工,交通,住宿费7887元,总计183612。03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三人共计1269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些。请问法院这样算对吗?

医疗纠纷
2009-05-16 15:52: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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