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医生的极不负责任的医德已过世。在计算赔偿问题上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很多疑问,现就这些问题咨询律师:
1、老人是名企业的退休职工,有固定的退休收入,但死亡赔偿金未按老人的退休工资进行计算,而是以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住宿费实际发生数为4800元,但法院却以每天100元,每家3天的标准进行计算。
3、交通费也是未按实际发生费用数核算。把老人送往老家安葬,发生的交通费用他们没有算。
4、子女的误工费,特别是生意人,这种误工费应如何核算
5、精神赔偿金我们国家规定最高赔偿五万,但现在他们只算了我们2万。这个标准如何界定?
6、老人的丧葬费也是按标准核算,也未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核算,在老家买的墓地、火葬费、寿衣等发生的安葬费用也未算在其中。
由于地区医院的判决下来时效期限有15天,现已过了10天了,所以我们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准备重新上诉到中院,所以我要找出更加有力的计算依据才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