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与我妹夫是1995年结婚的,2005年,与我妹夫离婚,离婚是协议离的,当时我妹夫告诉我妹妹她有四万块钱的房屋抵押贷款,我妹妹当时很吃惊,因为她自己并不知道男方有这笔贷款,(说明一下我妹夫是工行的职工,这笔贷款是拿房屋抵押的,手续是他自己办的,当时并没有我妹妹的签字,也没有其他证明材料,由于当时妹夫还在银行上班,而且协议中说明由他自己偿还,所以妹妹也没有在意,但就在他们离婚后不久,妹夫在银行买断了,不在银行工作了.)在今年法院突然找到我妹妹说由她偿还银行的这笔欠款,因为我那个妹夫当时没有还这笔钱,而且现在也没有偿还能力了,请问一下,我妹妹该不该还这笔钱,如果不用还需要哪些证明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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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情况,律师看不出此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这笔贷款什么时间贷的,用途是什么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情况就不好了,你妹得先偿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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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