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问:
1.我的合同是2006年6月份签的,为期5年。有一条是:乙方在试用期工资**元,试用期满合格,月工资**元。以上工资包含养老、医疗等一切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2.我们公司现在又注册了新的公司名称,而我合同上仍是以前那个公司的公章和新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请问是否还成立?
3.目前我的工资已经高出当时合同上很多,并且公司由于经济紧张已经2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了,我应该如何保障自己能拿到全额工资?
4.我是做外贸的,全年一个项目的提成只拿到一半,实际工程款已经全部收齐,安装还未结束。而我与公司曾经有一个书面协议是要等设备全部安装完毕才能拿剩下的钱,我现在想辞职,请问我可以这样做,才能保证能拿到剩下的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