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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年3月19日和一房东老板签订了门面出租协议,但是当时我想他要使用权的复印件,他说他不能给我,还说他租了这么多年,没有一个是要这个东西的,但是当时把身份证和房屋使用权给我看了的,可是我觉得稳妥起见,想让他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使用权复印件,应该是对的,而且我告诉他可以在上面注明复印件的作用,可是他不承认给我使用权复印件,只承认给省份证复印件给我,请帮帮忙,我是第一次给别人签订这样的合同。并且我的房东原来和别人签订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就和我签了合同,我的合同有效吗?他对于之前的承租方是不是负有法律责任?我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生效吗?前提是从上一个承租方结束日之后开始是我的租期。谢谢

房产纠纷
2009-03-21 11: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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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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