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8年11月9 号 买的二手房交的钥匙,可是今天物业的来要物业费,说是两万多,我说我们刚搬进来,怎么就让我们交两万多的物业费,还有迟纳金,物业的人员说,那你和你们原来的房主协商吧,那是你们的事。让我交钱 ,我说等我家人回来我给他们说一声。后来他们就走了。请问我们该不该交这个钱?可是我们买房子时,合同上没有提到象物业费这样的事,只是口头说了一下。没想到今天就遇到这样的事了。如以后再次出现这种事,该怎么办,我们要不要再找房东写一份什么合同之类的,如果写房东同不同意,怎么补救呀?急着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