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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于2003年12月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确定房产归我.后又于2005年1月签了离婚财产变更协议,商定我前妻在2007年底前付我8万8千元后房产归她.但她在2007年底前仅付了我3万8千元.截止到现在仍有3万元未付,请问我可否以合同法9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约条件"来解除合同?

婚姻家庭
2009-06-06 11:07: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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