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婚后多年不育,私自收养一女婴,当时并未报案,也未办理收养手续,以事实"女儿"身份公开抚养六年,08年该女童患白血病,已花去医疗费十余万元,现仍在北京治疗中.现该夫妻不愿再抚养(主要考虑后续治疗费用大,家庭有困难),要求送社会福利机构,并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一切抚养\治疗等事项.请问:1,该女童是否一定要由社会福利机构接收?2,接收后,该女童的后续治疗是否一定要按原治疗途径给予治疗?3,社会福利机构对患重病者接收与不接收有何政策规定?4,如一定要该夫妻办理收养手续后继续抚养有否政策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