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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公司的业务代理,今年要签定新的代理协议。其中一条:“..乙方保证在协议到期后或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协议的两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撤出所承租的营业厅。否则是为违约,每日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3000元)的5%作为补偿”,在此之前的协议中均无此内容。我在2005年为公司代理业务发展,2008年按照公司要求进入公司营业厅内至今。因我代理的业务是营业性质的,商品是我自己铺货,如终止协议的两个日内退出,我没有时间选择营业场所(因为到期或未到期时,并没有任何书面通知-2008年的协议12月30日)。1、我可以拒签吗?(要求公司修改协议内容:延长退出时间)2、这样的合同合理吗?3、国家在这样的合作协议中有什么规定?

其它综合
2009-03-19 20:17: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