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与前妻在离婚协议前向女方写的12000元和18000元的承诺字据:写的内容是:双方离婚后男方向女方补折12000元的应得款,男方尽量在小孩上学前支付,但是第二天我们的又变更协议了,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所有的财产都归女方,小孩的抚养权归女方,由男方支付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用,并且说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我前妻又到法院提起诉讼:
1、要求我支付12000元的给她,理由是我的股票分得款
2、要求增加小孩抚养费,每月由500增加到1200
请问律师这样的理由成立吗?我该如何去答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