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3月1日与铜陵 化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由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里规定了工资标准,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为试用期,工资5500元(其中基本工资540,绩效工资4960元),2008年9月1日后的工资是转正工资6000元(其中基本工资540,绩效工资5460),工资发放时间是当月工资在次月30日发放,就是说:3月份工资应该在4月30日打到我的工资卡里。而现在的情况是次月30日根本不开资,是在次月30日后10天左右开,而且我已经转正了,但是工资没有按照转正工资给,还是试用期的工资5500.我能否以公司经常拖延工资为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与我补偿(包括我的转正工资欠发的一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