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不好意思耽误你们的宝贵时间,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2004年与几个朋友合伙在福建投资建水电站,因为电站建设期间没有设立专户,投资款是统一存入出纳个人户头。平时暂借工程款都是法人通过电话通知出纳给予暂借的。我有一张17万元的工程暂借款时间分别为(2006年1月19日10万元、2006年2月4日7万元),出纳是通过农行汇到福建给我的,因为06年1月19日的10万元当时没有写借条,是合在06年2月4日一起开的,我在2006年2月4日写暂借条的时候,把时间错写为2006年1月4日。这样我无形中就多了一笔17万元的借款。2006年1月4日法人也没有通知出纳付款。出纳一直都昧着良心要我还06年1月4日的那笔17万元。无须中变成要我还34万元(我2月4日的那张借条到现在都没有开给出纳的,是否没有借条的可以不承认?)。能通过审计予以理清吗,如果出纳有挪用公款,是否有刑事责任?我该如何处理。请百忙中给予解答,衷心感谢。

证券投资
2008-10-27 2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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