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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台湾公司在北京的驻京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三个员工。公司与我签定的合同到2010年6月17号到期,我2007年6月18号入职,今天早上通知我这个月底离职,一个同事留守北京,一个同事派往另一个城市常驻。公司比较正规,社保的四险一金都正常缴纳。公司愿意按照劳动法四十七条给予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08-11-01 15: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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