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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东莞南城区一家电子厂工作,担任管理技術岗位;公司于09年3月13日在东莞市东城区注冊另一家新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并通知所有员工自愿报名是否前往,而不愿去新公司上班的人,仍然在旧公司(即南城区)上班。现在3月16日上班的时候,所有仍在旧公司上班的人员被告之无论之前职位如何现一律从事生产操作岗位(这样算是降职),如不愿意者就放假处理。但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清楚标明我们为管理技朮岗位。厂方是否可以不经过本人意愿随意调动员工岗位?员工必须只能接受调动岗位吗?另如企业以效益不好的名义将员工放假,一个月最多能放几天?不愿从事操作岗位就放假可否视为威胁?

合同纠纷
2009-03-18 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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