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7年7月参加工作的,至今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我在2006年3月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09年3月31日到期,3月13日公司给我寄了一封通知,说收到通知起10日内到公司提交是否续签合同的书面申请,续签合同时将按原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执行;逾期未提交,视为自愿按期终止合同。另外因为我所在的单位是野外施工单位,我因为带小孩最近几年一直息工(待岗)在家,每月发给我400多元的息工(待岗)工资
这种情况下我如果与单位解除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的话可以补偿多少?还有我的工龄已满10年,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应该主动找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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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单位和你续约的话,你不同意的话,就你目前说的没有经济补偿金。所以建议你向单位要求为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单位给你缴纳三金没,如果对方没有的话,你解除合同,单位应当补偿你,每满一年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向你这样的给你10个月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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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12月工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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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是合同期满,所以补偿就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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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