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经调解无效了。因为被告要求小孩能走路后,便将孩子每年都带他那边住至少1个月。我不同意。因为小孩即使会走路了也无法经历长途火车跋涉;而且这样会影响小孩今后生活和学习等规律。被告是个极其没有责任的人,光嘴上说的好听,行动却没有。在未起诉离婚前,就已经对我和孩子不管了,小孩出生到现在所有的一切花消都由我独自负担。可气的是他连一通电话也没有来过。居然还好意思说多在乎孩子和家!另外,被告曾经威胁我说小孩他要带走,因为他家就这唯一一个男孩。我想问,他这样的探视要求合法吗?我不同意话,有什么办法?另补充#1 :
他的探视权我承认,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此探视有利孩子。而且也要考虑他这种探视要求合乎道理是否过分。而且我并不同意这样的探视要求,怎么可以带孩子去那么远和待那么长,他可以自己过来看啊。小孩今后也有他自己的学习。因此,我想了解更透彻。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