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我是肇事者,赔付了伤者误工费,伤者是打工的,他只给我开具了有个公司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没有财务章,但是交警说不符要求,我也要求伤者重开,但是在交警随口给我说了句:“你自己去帮他开一个就可以了”,我也想免得麻烦就没有要求他另外再开了,于是朋友帮忙去刻了个那个公司的财务章,并在工资单上盖了章。然后就交给保险公司,本以为一切都没事了。可谁知道保险公司到那家公司去调查,那家公司说,那个伤者不是那里的员工,并且发现了私刻财务章这回事。
现在那家公司要追究私刻财务章的问题,我想请问下这种情况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严重吗?我们并没有骗保,钱确是给了伤者的,而且没有给那家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