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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三和其哥张四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又各又一个子女,张三与三四1946年就去世,各留下一个子女和妻子张三妻子1972年去世,张四妻子1963年去世。因四人去世前都未留下过遗嘱,或者遗书。因1965年张四的女儿张小四嫁到外地,当初的共同房产就一直是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一直居住。在此期间张小四在外地生活困苦到现在还是一个低保户一直没有条件回到家乡拿回房产,因继承法规定超过二十年就不得提起诉讼,请问现在张小四还能不能拿回该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

继承
2009-03-15 15:3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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