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我家在滨河区文香雅苑买了房子,收房时遇到以下问题。需要咨询一下!
1、合同上写明超过30天不交房可以退房或者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只给支付万分之一。
2、11月底收到入住通知书,但我觉得不具备交房条件,一直没有办理入住手续。08年冬天的取暖费应该由谁来支付?
3、开发商出具的收房通知书承诺2009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现在又说年前收房的开发商支付,年后的业主支付后半年的,这样做合理吗?
4、收房时,我们还需要交付什么费用吗?以上这些问题应该由什么部门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