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签订购房合同,我按时支付首付款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一直到现在没得到银行贷款,上周开发商突然打电话要求我重签合同! 说原来合同在网上无法查找.可能无效.我问他们为什么要重签,他们讲说是因为上次打印合同出点问题!(按照他们的解释说是因为他们进去又进行了一次保存,所以导致合同上面的防伪码变更,然后他们还是拿那份没有变更的合同和我签)他们问银行才知道我的合同有问题!我咨询了园区房产交易中心,说如果网上不能查到确实银行是不能办理贷款!
我要求开发商给我开个书面证明为什么要我重签合同?他们又不肯开!
于是我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有一条:因甲方过错,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实现,乙方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选择解除合同的话,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15天内必须退还乙方所付款项及之间的利息以及总房价款的1%的赔偿金!
我正式递交了合同解除通知书给他们,已经10天,
我的问题是: 1:我选择解除合同是否适当.
2:我是否可以以银行没贷到款为理由进行合同解除.
3.如果以上二个都可以,那我将合同通知书给他们,15天后,他们没有任何反映,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