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和我原配在2007,1.10离异,我们的财产有单位的福利住房一套,产权系单位所有,只有使用权和维修维护权没有转让和买卖 权)一个15岁的儿子和一在06.2 月抱养 的一女孩,没有任何相关的手续,她 是一记者,法院法官在开庭就这样说“孩子是你们 共同保养的,虽然没有任何的手续,但她 毕竟是条生命,你的对她 负有抚养的权利,而那房子是你们 单位的,她 也卖 不了你的,你就让她 先住着,我签字 就算离了,我第 2 天感觉不对,又 去法院反悔,可已经是有了法律效益了,我申诉,法院的审批监督厅并去我单位取证,住房只可以本单位职工居住,不的转让和买卖,法院的判决是:我带儿子居住单位的住房,她 带女儿我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她 不伏而上诉,中院发还从审,在此期间她 把住房转让给他人,并未经过单位的同意,)开庭公计10 次,判决是:维持原协议,我又 上诉到中院 ,我也不知道应该 怎样判决,请律师给你答复为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