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外婆05年动迁时,2人均被核定为被动迁人,拆迁处为公有住房。
动迁安置为,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并由我单独出款1.8万元作为房屋差价补给了动迁公司,房屋装修费亦我单独出资。
现我外婆过世,这套安置房为2人共有的产权房,已公证过给我了,产权已过户完毕。(公证书内说,产权份额全部给我,所得归我所有)
因当时动迁不公,所以动迁公司对已动迁居民每户额外补偿5万元钱。
现动迁公司以继承缘由,不移交此5万补偿款给我一个人,说需外婆所有子女到齐后才能交付,理由是主张其中2.5万元作为我外婆的继承款不能给我,而且也不能单独交付给我另外的2.5万元,只能一并提取5万元,或我家庭继承矛盾自己解决后,由所有人同意后才能从他们这提取。
1.请问律师大人动迁公司能否擅自主张动迁人的动迁安置款的分配吗?他们不移交给可以提取此笔安置费的被动迁人员(因外婆过世,应该是我一人签字提取),是否合法?
2.请问律师大人,我外婆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此笔的动迁补偿款。
3.如果我外婆子女可以继承,那么我是否可以追诉之前我垫付的房屋差价及垫付的房屋装修费,先扣除后再遗产继承?
-
1、这个2万5千元应当属于遗产。动迁组要求外婆子女全部到场不无道理的。
2、动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上有你外婆的名字,该产权中属于你外婆的份额也应当属于遗产。当然,已经过户到你的名下,只要合法的,外婆的子女无话可讲。
-
1、不合法2、无权3、所有有关房屋安置补偿全部归你所有。
-
一不是动迁公司有错,他们是对的,二外婆子女有权继承这笔钱,因为这有一个溯及的问题,补偿溯及拆迁时,你外婆有份的,这就成了遗产,二你的垫付款难以主张他人承担,
-
2.5万是遗产,动迁组是对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