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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外婆05年动迁时,2人均被核定为被动迁人,拆迁处为公有住房。 动迁安置为,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并由我单独出款1.8万元作为房屋差价补给了动迁公司,房屋装修费亦我单独出资。 现我外婆过世,这套安置房为2人共有的产权房,已公证过给我了,产权已过户完毕。(公证书内说,产权份额全部给我,所得归我所有) 因当时动迁不公,所以动迁公司对已动迁居民每户额外补偿5万元钱。 现动迁公司以继承缘由,不移交此5万补偿款给我一个人,说需外婆所有子女到齐后才能交付,理由是主张其中2.5万元作为我外婆的继承款不能给我,而且也不能单独交付给我另外的2.5万元,只能一并提取5万元,或我家庭继承矛盾自己解决后,由所有人同意后才能从他们这提取。 1.请问律师大人动迁公司能否擅自主张动迁人的动迁安置款的分配吗?他们不移交给可以提取此笔安置费的被动迁人员(因外婆过世,应该是我一人签字提取),是否合法? 2.请问律师大人,我外婆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此笔的动迁补偿款。 3.如果我外婆子女可以继承,那么我是否可以追诉之前我垫付的房屋差价及垫付的房屋装修费,先扣除后再遗产继承?

继承
2009-03-15 2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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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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