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0月,商场(筹建中)对外招商。我作为业主承包其中摊位一处,交押金10000元。商场2008年12月20日开始试营业至今。1、1月21日,接商场通知,结算1月份账务。因商场方面招商时未明确其费用如何扣除(按占用面积收租赁费或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扣除),结账时,商场按收取租赁费的方式一次性扣除了2个月的费用。让我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我不同意其做法,未与其签合同。2、2月23日,结算2月份账务。商场租赁费已经扣至2009年3月19日。3、2月24日,我向商场提出:不再继续承包经营其服装摊位,于租赁费到期日(2009年3月19日)前,撤走我采购的服装,结清商场代收我的货款;退还我的押金10000元;退还商场收取的货架等款项(货架等留给商场)。商场方面不同意并明确表示:如果不继续经营的话,押金不退、服装不予带走、其他款项拒付。
请问;A、我的押金可以要回吗?
B、我的货物可以带走吗?
C、商场代扣我的货款、货架费用能要回吗?
D、我该如何与其解决这项纠纷?
请您指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