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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跟超市签定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租位在超市二楼,本年八月份,超市在一次夜晚停电后无故把上二楼的电梯正门关了6天,(超市也没有提前对租户说明原委)对我们租户生意影响很大。问其原因,第一次说法是:因停电,电动卷闸坏了,开不了;过了三天再问,说法是:供应商的维修人员没空来;又过了三天,说法是:那个门以后都要关起来,准备搞银行的柜员机用。我们强列要求超市开门,就算要搞柜员机,只是打算,还没实行,等实行的时候再关,后来第二天,门就开了,到现在已经3个月了,柜员机的事不了了之。2010年11月,我们被告之超市要装修,要求租户出部份装修费用,并加租,租户们有权可以拒绝并按原合同继续经营吗?如果超市要我们强行退租,可得到赔偿吗?超市的行为算不算违法,我们能用法律保护我们的权益吗?

其它综合
2010-11-17 0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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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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