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6年2月19日与村里承包了6亩土地,当时村干部并没有说承包土地不让植树,当三年合同快到期时,村领导书记换届选举换了书记,当换成现在的书记后2008年11月份的时候村里民众要求第二次分地,新填户口的.于是就要把我们6亩植树地分下去. 我们商议村干部把这6亩植树地给留出来,用我们以前分的1级地也好2级地也好把这6亩植树地给顶出来,可村书记就是不同意,非给分出去,说分后你们自已与村民倒换.但分后村民没有乐意与我们倒换的,而且到现在书记还下达了通知,让2009年2月19日把地倒出来,通知说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承包期限届满后须及时将承包土地交还给发包方",但是张XX(我)仍在原有土地上育有树木,对谢XX(现在分给的当事人)的承包,耕种造成影响,为了不给谢XX造成经济损失,经两委研究并报请党委决定,限于2009年3月19日前将河南道西所种树木处理完毕,逾期不处理,视放弃所有权处理,一切后果自负.谢XX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理.请问他们这做对吗?我们是否必需把树处理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