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浙江省新昌城关镇1999年的拆迁安置土地,我2000年从拆迁户手中买来地块,2004年做房产证,土地证,2本证都做在拆迁户的名字下,当时写好的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住宅需要,向乙方购买地基76.7M2
有关事宜双方遵守。
1,宅基地点坐落在上石演拆迁安置地,C--2地块(安置乙方地块),
2地块价值总计6万元。。。。
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3天内地块价付清,
4建房中以乙方出面施工,建好后房屋产权甲方所有,
5本房建好后在做房产证时乙方出面协助做好房产证
甲乙双方签字 2000年3月5日
2009年想过户他反悔不肯转让,要我们拿出10万元才肯过户,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但做土地证时是2004年,请问这张协议签订时,土地性质是否已经时国有出让,这张协议是否有效,望律师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