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8日我与一房产中介还有房产卖主倪某签订了交易合同,但是房产证上没有倪的名字,只有其男友魏某。当时倪许诺在11月会拿到魏的委托公证书全权办理过户。所以未在合同上注明过户的起至时间。并交付了1万的定金和3900圆的中介费。但是在29日的时候倪以没有确切过户时间为由通知我们要半年後在卖房,如果我们不愿意等可以和平解约。当日我们3方会面谈了这个问题,如果解约中介费由卖方承担,退还定金。但是卖方不同意这样解约于是又继续维持原合同,但是要半年後在过户。于是我们3方又签订了原合同的补充条款:卖方保证在2007.5.1之前提供公证书,中介保证在2006.6.1之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所有合同上卖方的签字都是“魏飞(倪艳代)”的字样。全过程魏没有到场,我们也没有联系到他。现在土地证在中介保管,房产证在卖方。我想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可能涉嫌欺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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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分担是以怎样的方式分担呢?昨天我与卖方有沟通过,房屋所有者目前在羁押状态,倪某短期内也不能取得委托公证书。而且在合同签订前中介已经知道这种情况,倪某也告知中介她无委托书,但是中介还是让我们双方签订了这样的无效合同。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欺诈?是不是可以追究中介责任?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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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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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得到房屋所有人的追认或确认,那么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应当返还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按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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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比较难证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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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