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0月15日到09年2月4日期间,请了产假回来,公司无理由的调动了我的工作职位,还不给予支付产假工资,(进厂时工资底薪是1500元/月,而签定合同时是700元/月,)请问我要申请仲栽时,我的产假工资应该要按哪个数来算。谢谢!
2、在2月28日就要求我写辞工单,不让我再上班。我也签了名,请问算不算是我违返合同规定呢?
3、扣压我08年9月份还有10月份的工资,当时是按1500的底薪来算,现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公司说要按合同规定,搂700元的底薪来重算,合理吗?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3、社保每月扣除我的232元,合理吗?我可否通过仲栽要回我多缴的社保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