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一橡胶制品厂,现在要搞改革。具体是这样的:
其中一个部门(毛边)的员工原先只要完成其毛边工作就行了,而现在改革成还须要完成原先下一制程的工作(即检修),也就是说,现在工厂改革成把原先需要两个人做的事现在让一个人做。现有一员工,原一直在做毛边,人到中年视力也不是很好,但是现在她牵涉到做检修这块原先不需要做的工作(做检修是要视力相当好)此类工种在那家厂是计件制。如果这样的话在那家工厂干活的话根本挣不到钱。她在那家橡胶制品厂有5-6年的工龄。这样的变更工作种类,让一些人做根本做不了的事。
请问:该橡胶制品厂是不是变向的辞退老员工,逼着员工自己走?这类情况有没有违反劳动法?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