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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在同一个省,甲公司将价值200万元的300吨货物卖给乙公司,甲公司按规定照实向乙公司开出增殖税发票,乙公司随即将货款付清.随后乙公司将该批货稍加价全部卖给了同在一个省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批货稍加价后全部卖给了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照实付款,照章纳税,国家税收未流失。没有偷说的目的,也无偷税的故意和偷税的可能性。但货物没有流转只有资金流。

公司企业
2009-03-10 14:36: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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