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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与开发商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7.8.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我去收房时,开发商只提供了他们自己出具的《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不能提供任何第三方的验收报告,为此,我拒绝收房。直到现在,他们的《竣工备案证》还没有拿到,而且四方验收报告也不能提供。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起诉开发延期交房,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吗?这类官司胜算有多大?费用大概多少? 谢谢!

房产纠纷
2009-03-11 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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