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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进口货物2009年2月12日预计到港,原计划与2月23日送货,23日当日查出客户申报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海关要求修改仓单,实际送货时间是3月5日,货物从2月20日开始超期,2月27日开始超期费加倍。客户提出因为延误的缘故造成客户要像交货方支付17W的违约金,要求我公司承担超期费+违约金的一半。 我公司认为我们没有任何责任,如果打官司,我们的认为是否正确? 如果我们有责任,那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费用?

涉外纠纷
2009-03-09 21:2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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